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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全区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不及时,报销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实现教职工医疗政策的一致性,让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教育系统教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时间

范围。教育系统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基本保障为核心的原则。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教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职工生育险和职工工伤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广泛覆盖的原则。教育系统管理的所有事业编制的在职、退休及符合条件的退职教职工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做到不重不漏,全面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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