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年教代会议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也可以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
主要程序: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被评议领导干部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经教代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学校党组织;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领导干部见面;向教代表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对被评议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学校党2
组织将评议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教代会代表应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80—200人者代表为35%—25%左右;教职工201—500人者代表为25%—20%;教职工501—1000人者代表为20%—10%;教职工1001—5000人者代表为10%—6%;教职工5000人以上者代表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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