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千方百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努力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积极开展拆迁失业人员的转岗就业;全力推动返乡农民工的转岗创业;多方推进与京津对接的双向转移就业;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惠,促进稳定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全面掌握项目用工信息、积极与项目单位合作,有针对性的制订项目用工培训计划、全面规范项目企业劳动关系、建立重点项目建成后的用工培训和在岗培训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和规范见习基地的管理、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实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免费管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主动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积极提供就业岗位援助、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拆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鼓励企业接纳返乡农民工、积极与京津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加强人才引进工作、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深入调查,超前稳控,杜绝恶性群体事件发生、明确责任,确保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积极改善创业环境,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自20*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显现,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出现困难,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当前,区域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固有压力依然存在,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矛盾仍很突出,给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冲击。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国发[20*]5号文件和省政府[20*]90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惠,促进稳定就业。对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中按现行政策实际已失业,但未进行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认定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优惠,具体标准依照市政府办公室[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廊政[20*]44号文件执行。
(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廊政[20*]44号文件执行。
(四)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到退休。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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