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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居民参保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一)扩大现有参保对象和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对象为:

1、成年居民: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包括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

2、未成年居民:指年龄为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婴幼儿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包括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3、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

4、以上对象包括在本市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参保范围为。本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区)。

(二)巩固现有覆盖率,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

1、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对年老、体弱等不方便前来办理续保手续的居民,要采取委托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确保已参保居民续保手续的及时办理。

2、鼓励参保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累计增加幅度不超过5%。但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再次缴费的参保居民,当年度不享受增加报销比例政策,并且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3、鼓励家庭整体参保。凡整体参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降低参保门槛,做好未参保居民的扩覆工作

1、居民参保从参保年度起开始缴费,允许其补缴应参保年度的保险费,凡补缴应参保年度保险费的,享受提高1%住院报销比例和待遇等待期缩短为15天的优惠

2、缩短参保后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由90天调整为30天。

(四)做好中、小学生整体参保工作

1、让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各级政府为保障中、小学生享有基本医疗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应做好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为中、小学生参保创造有利条件。

2、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物价局等单位联合下文,通知各中、小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做到应保尽保。

(五)做好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行统一收费、整体参保、住院费用统筹、门诊费用由高校包干的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保障水平,不断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六)实行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适当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合理确定个人缴费负担。具体为: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280元,其中:个人缴费144元,财政补助136元(含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新增加的补助资金,下同);

2、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居民和在校中专、技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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