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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各行为责任主体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㈠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应依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并签订书面合同。

2、按国家规定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施工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建筑节能变动的工程,必须通过设计单位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施工

6、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㈡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相关单位。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9、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10、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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