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人员社保补贴办事指南
政策名称
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关于贯彻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未完,全文共938字,当前显示2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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