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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5篇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

我市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需要用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其他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一)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

(二)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三)居民家庭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用人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开出的招工介绍信

二、招聘数量、条件、用人性质由招聘单位(或个人)自主决定。招聘形式、报名面试的日期、招聘场地等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招聘单位洽谈后确定。

三、招聘单位(或个人)与求职者洽谈面试结束后,须将初试录取名单和未录取人员的“求职登记表”一并交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存档

四、招工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用人登记、信息发布、租场等费用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

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而招用人员的,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务人员的,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注:《用工单位登记表》请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领取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现将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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