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标准化考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验收实施意见。
一、目标及任务
1.紧紧围绕环保中心任务,抓住机遇,更新观念,通过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队伍素质,规范现场执法行为,促进监察手段现代化,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监察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六个统一”,将各级监察机构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2.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至20*年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其中20*年通过考核验收达标的监察机构力争达到10%,20*年达到60%,20*年达到100%。省所和*市环境监察机构按一级标准建设,其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力争达到一级标准。
3.20*年前达标的环境监察机构:
省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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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决定成立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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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收方法
1.考核计分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计分办法”,作为考核验收计分依据。考核验收采用百分计分制,总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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