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城市建设配套费
辽宁省财政厅
辽财综函〔2002〕354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鞍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请示》(鞍政〔2005〕5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其范围是在鞍山市及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地、民用、公共建筑项目,征收对象为实施上述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鞍山市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5元;
(二)鞍山市所属县(市)征收标准不得高于鞍山市市区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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