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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来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全市排污费稽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组织专家筛选项目,提交市发改委立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政府全额使用专项资金的公共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排污费征收、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公示意见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招管局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年度计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七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种类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及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排污费征收数额由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排污费征收核定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排污费征收核定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规定,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7日内,核定排污者应交纳的排污费金额,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环保局,作为排污者的缴费依据和市环保局的收费依据。

市环保局应当将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通过公共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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