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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信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县级报帐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局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开发重点乡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单位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乡(镇)政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乡(镇)财政所负责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的,由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单位或机构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帐制管理工作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和各类报表编制上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

核。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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