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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调研报告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为了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07年,市政府

将《**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由此,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经委等部门派人组成了调研组,赴宁波、深圳、大连等副省级城市对其循环经济发展及立法情况进行调研;同时,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沟通等多渠道对贵阳、厦门、沈阳等城市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对有关城市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汇总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思考。

一、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一)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及法律、法规等出台情况

1999年以来,国家先后在辽宁省、贵州省贵阳市开展了循环经济建设试点,在广西贵港、山东鲁北、内蒙包头等地针对高物耗、高能耗、重污染行业开展了六个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将生态工业理念引入工业门类齐全、经济综合性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在华东、华北、西南和东北等十多个城市广泛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批准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使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5年国家确定了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和轻工等七个重点行业为第一批试点行业。目前正在开展以重化工为支柱产业的资源型城市、重化工集聚区、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领域和农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等重点行业四个层面的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准备工作。2005年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文件。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循环经济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我国近几年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清洁生产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2005年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共同开始起草国家循环经济法。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循环经济法》的出台将指日可待。

(二)部分城市循环经济法规规章政策等出台情况

国内的一些城市先后制定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对循环经济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并出台了一些循环经济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对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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