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
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
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
ny5071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db31/t348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资质条件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环境条件4.1场址选择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4.2水质条件4.2.1水源
1淡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5051。2海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5052。
4.2.2池(塘)水
1淡水:水质应符合db31/t348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a和养殖水质
管理指标(附录b;
2海水。水质应符合ny5052。
4.2.3养殖排放水
1)淡水:应符合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2)海水:应符合sc/t9103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4.2.4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放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在国家关于养殖排放水排放标准发布前,暂执行db31/199。
5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
5.1规模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300亩以上,养殖水面的面积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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