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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卫生发287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隆府发〔2009〕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勘测定界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三类区(除

一、二类区外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

1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构(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

1、

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收耕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一类区4500元/亩,二类区3000元/亩,三类区2000元/亩。该综合定额补偿资金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再根据本社的分配方案足额兑付到所有权人。

(三)林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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