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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点击: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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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第四条转诊及医药费的报销

(一)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校医院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开出转诊单,经院长核实签字后,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转专科指定医院需经校医院主管院长批准。转校外医院就诊,急性病一次可取2—4天药物,慢性病只能取1周药物,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凡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而在校外医院就诊者医药费不予报销。

(二)对校医院医师的有关规定

1、医师应按国家处方管理“急三慢七”(急症三天,慢性病七天)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半个月

2、医师应认真执行学校公费医疗规定,严格转院就诊手续,坚持病历书写制度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规定各类人员各类医院报销医药费自费的比例如下:

1、门诊医药费自费比例:

2、住院医药费自费比例:

3、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2所医院全年门诊、住院医药费3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30%,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2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承担2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15%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收据不予报销。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5%。

第五条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未完,全文共4700字,当前显示1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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