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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高管发〔2005〕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促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每年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2005年额度为每年16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其支持的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以有偿使用、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有偿使用。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无息借款使用方式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有偿使用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九、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十、管委会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制定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予以立项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合同;

(五)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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