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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契机。律师应当切实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自己的神圣使命,律师应当殚精竭虑,不辱使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自己应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律师是生力军。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五个特征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言以蔽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的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律师以其“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①和凭借法律家的技能,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和捍卫法律至上方面作用独著,使律师成为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律师是公权力的制衡者。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所言,律师的工作就是挑战权力。律师作为民间守护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使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张力和制约关系,从而使市民社会分享和制衡着国家权力,从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律师的这种制衡作用,对立法权而言,促进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进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归依的法律的完善;对行政权而言,促进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形成与改进;对司法权而言,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律师是维护人权的实践者。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绝离不开律师的躬身力行,兑现法律的承诺。

纸上得来终觉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绝离不开律师的拓荒耕耘:法治架构的建立、法律程序的完善、司法公正的维护„„维护人权,律师是实践者,先行的实践者。

律师是法律至上的捍卫者。良好的法律体系只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条件,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地遵守,无异于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健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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