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不能代替会员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会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职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合作,维护政治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指导意见》、《**县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会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职工、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会员大会制度。25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会员代表小组,开展本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辖各分公司。
第二章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公司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让职工、会员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经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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