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加强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省政府日前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5号),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失业登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意见》(闽政〔20****〕5号)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真情创业”活动,经“真情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新增岗位用于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提供1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合格的,优先给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3.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经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由财政按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五以内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
(三)加强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再就业资金的承受能力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50%比例的岗位补贴。
(四)完善社会保险补贴
(未完,全文共3579字,当前显示112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