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XX县关于加强生猪税费征管的通知
XX县关于加强生猪税费征管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税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我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稳定财税收入,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县范围内的生猪税收及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依法委托县畜牧局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形式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的全县范围内屠宰鲜销的生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依法委托县畜牧局代征。
二、代征范围及征收标准
1、纳税环节。生猪增值税纳税环节在销售环节。不得在采购环节征收增值税。凡在我县县境内从事生猪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收入时,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随产地检疫费一并征收。
2、代征范围。凡在县境内从事生猪营销应缴纳的生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
3、征税标准。生猪营销其征税标准为增值税每头24元、个人所得税每头5元、教育费附加每头0.9元(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每头0.2元);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生猪生产加工企业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和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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