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作者:王旭东日期:2010年02月06日02时17分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卫生局委托,可以由法院委托,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单方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诉讼成本的角度,同时考虑举证质证的博弈关系,我们主张鉴定费应该由医院承担。

司法过错鉴定医院往往拒绝配合,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专业律师多以医疗事故鉴定进行抗辩,如果法院决定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从诉讼博弈的整体利益考虑,我们可以在鉴定费用上主动配合审理的进展。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如果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诉讼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审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案件的突破口,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机构是医院所属区级医学会,如果对区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市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如果将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诉讼的案由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审理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案件的突破口,应当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机构是司法局公布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司法鉴定单位不受医院所属地区的限制,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员是医院所述地区的医学专家。患方由于医学和法学知识的匮乏,往往只担心医院和医学会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诸如同学关系,诸如校友关系,诸如曾经的同事关系,诸如一起开会学习关系,诸如学术交流关系,诸如天然的袒护关系,其实,患方更应该从实体上去把握:专家并不关注医患双方之间属于法律上的社会科学范畴内的过错,诸如病历书写错误的解释,诸如家属所谓放弃抢救的法律过错归属问题,诸如笔迹鉴定问题,诸如执业资格问题,医学会的结论只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多少医学责任,是完全医学自然科学范畴的鉴定。而司法过错鉴定基本回避上述各不利点,司法鉴定机构不受医院所属地区限制,在法庭上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选定,可以由法院指定,更重要的是司法鉴定专家不仅关注医学自然科学上的过错关系,也关注法律社会科学范畴内的过错关系,其鉴定结论更加全面、完整、公正。如果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未完,全文共3056字,当前显示9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