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赣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履行备案监督职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及备案规定,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
(未完,全文共2428字,当前显示6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