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委[2001]21号【发布日期】
2001-09-06【生效日期】
2001-09-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1]21号2001年9月6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施国家《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加强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省实现农业发展的新跨越,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一)农业科技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增强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种苗(畜禽)、蔬菜、花卉、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有条件的也可以与相关企业联合,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按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也要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农业科技机构,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既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又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内部实行分类改革。
充分发挥部属科研院所在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浙江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国内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在本省创办或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各类农业科技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
深化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制和全员合同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可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结构比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积极推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兴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和民营农业科研所,分配方式按照浙政[1998]17号文件执行。
(三)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主动设计力度,加强综合集成。继续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建立滚动立项机制,注重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相互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和科技项目评估制。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统计监测体系,调整和完善农业科技进步统计指标。
改革成果奖励制度,调整奖励方向,主要奖励国际一流、国内首创、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视同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涉农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设立相应的农业科技奖项。
二、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四)加强创新源头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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