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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陕南循环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闵行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与闵行区经济社会相适应现代都市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

1.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招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促进耕地的规模化、企业化经营。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保护农民利益,设置最低土地流转费指导价,为每年1000元/亩,土地流转收益全部补贴给农民。

2.建立土地流转补贴机制。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基础上,对在本区内流转土地达到规模要求(粮食300亩以上、蔬菜、果林、花卉等其他农业种植100亩以上,养殖业50亩以上),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最低指导价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享受区财政每年每亩500元土地流转补贴。对适度规模经营(粮食100亩以上,蔬菜、果林、花卉等其他农业种植30亩以上),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最低指导价的,按每年每亩30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过去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价格低于现定最低土地流转费指导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补贴按差额部分直接给与农民,但差额最高不超过补贴限额。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建设的涵养林、片林给予每年每亩300元的养护物化补贴;对其他的一般公益林由区、镇两级各按50%给予每年每亩1000元的土地流转补贴和每年每亩300元的养护物化补贴。

二、培育高效益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实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3.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凡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规范经营的,由区财政予以补贴奖励。

4.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提升农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闵行区现代农业建设。在闵行区注册成立的各类农业企业,凡符合闵行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区财政予以扶持;农业企业需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添置设施设备的,均可通过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并经专家论证通过获得资助,区财政给予30%—70%的补贴。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化项目上需要特殊支持的,可经区农业主管部门专题研究后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可按适当比例(每亩6平方米)视作农业生产库房用地,但选址要符合镇农业部门产业规划,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以后,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大综合直补力度,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

5.实施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内容参照闵府发[2008]17号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标准执行

6.加大农民直补力度。对本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现有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的基础上每年环比递增12%。

7.实行粳谷收购补贴政策。在本市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本区粮农交售的粳谷,给予每吨60元补贴,充实区级粮食储备。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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