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分居解决办法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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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核要点为:
(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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