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俞进军诉杨凡、崔麟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8)九中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宫维国,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九江石油化工总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喜,男,九江石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维国与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宫维国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喜、郑江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胡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就委托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控制软件签订了《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开发的软件是数字化的,并且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04年9月开试机试验,此项目总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为含税价),签订合同后先付肆仟元人民币,完成后再付肆仟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协议于2004年9月完成了控制软件的开发,该软件经被告试验后符合委托协议的要求,被告很快将软件运用到被告生产的产品之中,被告因此按委托开发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软件开发费。但原、被告在委托开发协议里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即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应属原告。现原、被告因该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1、依法确认原告宫维国享有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04年元月5日,被告聘用原告宫维国为公司员工,聘用期为3年。2004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软件签订了《开发协议书》。原告宫维国开发的涉案软件,是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完成的,是原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主要使用了被告的资金,技术设备,故原告宫维国的软件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讼争的软件著作权应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另外,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已于2006年7月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

构(涉案软件已运用于该套机构中,作为控制电路成为该套装置的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宫维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开发协议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证据


(未完,全文共3882字,当前显示12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