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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进军诉杨凡、崔麟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进军,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干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稻香西里1号楼1210号。

委托代理人朱赤汇,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凡,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武警8号楼0106号。

委托代理人杨光,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明,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麟,男,回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滨河里27楼24号。

委托代理人杨光,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进军、上诉人杨凡、崔麟因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和200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赤汇,上诉人杨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朱江明,上诉人崔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关于《中国特警》剧本二稿(简称剧本二稿)的著作权。根据俞进军与杨凡、崔麟订立的合同可以确认双方是委托创作关系,因为三人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故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俞进军。从俞进军提供的证据看,俞进军是剧本的持有者,商借函能够证明俞进军在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内从事了二稿的写作,证人证言能够补充证明俞进军完成二稿创作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作为剧本的约定作者,俞进军提供了创作时间、创作剧本的证据,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杨凡、崔麟如有异议应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杨凡、崔麟提举了创作剧本二稿的参与人和创作过程,与俞进军主张的写作时间没有先后之别,但杨凡、崔麟的证据不能推翻俞进军的主张。此外,俞进军与杨凡、崔麟均认为2002年8月2日俞进军声明放弃的著作权是针对俞进军写作的所有剧本,这说明杨凡、崔麟还是认可俞进军写作的内容不仅仅是剧本一稿。重德公司向俞进军支付了8万元,放弃声明里也明确提到8万元不退,可以证明剧本二稿不可能与俞进军无关。故剧本二稿为俞进军创作的可信度较高。

二、关于胁迫。俞进军主张其系在胁迫之下签署了放弃剧本著作权的声明,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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