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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政[2009]36号文件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缴费负担,接续社会保险,现就实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常居户口,以个人身份在省、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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