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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3.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3.1.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3.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

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检验检疫程序一般包括。报检、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及签证放行六个环节。

3.1.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

(a)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内容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最新修修订的商检法,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中国对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胶、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于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如果属于《目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局检验的,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局或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中国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企业须向检验检疫局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局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进出口商品免验

《商检法》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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