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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政工师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调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标准,统一政策。严格考核,统一程序,考评结合,逐级把关,认真审慎,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公平。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正确处理岗位设臵与任职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条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臵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参评范围

第五条参评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评人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一)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统战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工会女工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指。保卫、人事、信访、老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武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第七条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政工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第八条在申报规定的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处理期间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四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参加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掌握工作职务要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拥护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申报中、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申报中、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条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第十一条政工员:

(一)了解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初步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中专和大专(高职)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技工学校”、“高职”毕业生,分别比照“高中”和“大专”同等学历。

第十二条助理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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