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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系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的评估标准可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行署、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农垦、森工系统的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之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先按栋为对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评估出整栋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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