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文号】
:吉社试办字[2005]3号【颁布日期】
:2005-1-27【执行日期】
:2005-1-27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社试办字[2005]3号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
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6.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改制为国有企业,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其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7.国有控股企业在本企业之外投资创办的合资企业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如国有控股企业在本企业之外投资创办的合资企业仍由国有控股,即合资企业也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其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否则,不参加本次试点。
8.供销社系统中的集体所有制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未完,全文共4000字,当前显示11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