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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

川财工[1998]32号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州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掌握好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和保障工作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无生产或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有关劳动收入的人员。厂内轮训、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人员等不视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企业负担为主,政府、社会筹资补助的原则。国有独资盈利(含不盈不亏)企业和国有参股、控服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筹的因难企业,可申请财政和社会筹资金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生活费标准

各市、地、州劳动部门应商财政部门,按川委发[1998]1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尽快提出建立或完善本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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