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风 险 提 示 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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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