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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第六条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专科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该学科(实验室)、专科的最大限度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及市、州相关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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