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9〕123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

(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第五条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有对本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单位的建设组织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同时具有相应的权利。

第八条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各级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进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和同步到位。

第九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若有不合理收费和非法阻碍省重点工程实施的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可向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未完,全文共3882字,当前显示12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