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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1990]3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

(一)开业登记材料。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

(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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