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哈房发〔2004〕15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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