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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执行《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包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沙河镇、金山镇、萨拉齐镇、百灵庙镇。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旗、县、郊区、矿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物价、建设、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管理权

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

业主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纳应付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五)其他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酝酿,确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出席业主大会,按照建筑面积拥有投票权,每25平方米有一投票权,每增加25平方米,增加一投票权。居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与业主各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权。[。--empirenews.page--]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管区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列席。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性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六)其他

第九条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维修基金已到位,公有房屋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新建房屋出售、出租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屋出售、出租单位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实行物业管理。

达到上述条件,房屋出售、出租已满两年的,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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