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未完,全文共2277字,当前显示6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