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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