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1995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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