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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条件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大全]

论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金振朝

【学科分类】

公司法

【摘要】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主要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法律风险,并由此产生公司法律顾问的两大基本职能,其中关键在于前一种职能的有效发挥。为确保公司法律顾问的事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必须在公司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等公司治理中赋予公司法律顾必要的参与地位和制约力量。

【关键词】

公司法律顾问;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写作年份】

2007年

【正文】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从宏观上说属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人为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由于法律不仅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不论是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而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公司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公司的其他职务,公司法律顾问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在不少公司里,公司法律顾问的附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常使得公司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只能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必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探讨公司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律顾问及其职责

从广义上讲,凡是经常性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或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可以称作是公司法律顾问,包括专职的公司法律顾问也包括为公司提供兼职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大学教授等。狭义上而言,公司法律顾问应该仅指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公司里担任特定法律顾问工作职务,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1]。如1997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即是采用了狭义的法律顾问概念。并且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只能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大部分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同样也被人们称作企业法律顾问,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在实际生活中完全得到普及。由于广义上的两种法律顾问在从业要求及从业机构、服务对象范围、职责任务、与公司的紧密程度以及规范制度上的众多区别,实在不宜将两者混为一谈。故本文中所称的法律顾问,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的职责,避免了办法出台之前法律顾问职责不明,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但正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所真正发挥的作用,也不过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即使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也不过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而已,仍属于“谋士”的行列。即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不过是一个咨询部门,尽管能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但从根本上无权制约企业领导的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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