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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商标法》第16条释义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释义】

本条属于新规定,是在trips协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要全面而正确地理解本条的含义,还应该与《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

关于地理标志问题,仅就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充其量也只涉及了问题的一半。如果与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起来,也许可以算是达到了一大半,与trips协议第二十

二、第二十

三、第二十四条内容丰富的规定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好在商标法第三条已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事项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剩下的问题可以由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来补充和完善。此处的解释将以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同时也适当结合trips协议和一些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考虑到地理标志问题的复杂性,在就条文本身的含义进行阐释的同时,将对有关历史背景知识作必要的介绍。实际上,法律条文之所以需要解释,往往是因为读者对有关背景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旦了解了有关背景知识,条文的含义就会变得一目了然。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含义

按照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定义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层次:

(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名。例如,“库尔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黄岩”(蜜橘)、“漳州”(芦柑)、“荔浦”(芋)、“兰州”(百合)、“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阳”(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数组合商标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征意义的图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标图样所示。根据一些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地理来源的地理区域的名称或指称,也可以是因长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其他文字、短语或者符号,而有关地理区域无需与具有相同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村落相一致,也无需与该地理区域的现行正式名称相一致。

(二)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据陈宗懋主编的《中国茶叶大辞典》记载,“洞庭山碧螺春”的特点是:条索纤细,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银绿隐翠,清香文雅,滋味鲜醇,汤绿清明,叶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鲜(色鲜、香鲜、味鲜)之称。“西湖龙井”的特点是:色泽翠绿,扁平光滑,形似“碗钉”,汤色碧绿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黄山毛峰”的特点是:形似雀舌,匀齐壮实,峰显毫露,色如象牙,鱼叶朵黄,清香高长,汤色清澈,滋味鲜浓、醇厚、甘甜,叶底嫩黄,肥壮成朵。“太平猴魁”的特点是:猴魁平扁挺直、二叶抱芽、自然舒展、白毫隐伏,有“猴魁两头尖,不散不翘不卷边”之称;叶色苍绿匀润,叶脉绿中隐红,俗称“红丝线”;花香高爽,滋味甘醇,香味有独特的“猴韵”。

(三)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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