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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五条《培训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教练场地平面图、教室使用权证明、教室平面图、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办公用房平面图等复印件;

(四)教学设备清单,主要包括教练车、配套农机具、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实物、必要的电教设备等;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主要包括教学及财务人员一览表、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学负责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证明、教员身份证明、教员资质证明、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七)生源预测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要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身份、教室、办公用房、教练场地、教练车、教具、教学负责人、教员和财务人员资质、组织管理制度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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