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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孔淑华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作者简介:

孔淑华,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77年8月调至红旗岭农场16队任出纳员。1985年至今担任红旗岭法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560427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孔淑华

日期:2010.5.13

2编号: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本质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追本求源,都可以追溯到英国陪审制。我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的陪审制中移植、异化而来。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的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一种文明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多世纪之久。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完善、从零散规定到专门立法,已经走过了将近八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

3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完全不同,我们没有现成的路可走,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且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加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

全文共6347字。

以下正文: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切实改变人民陪审制度与新形势下的审判方式不相适应得地方势在必行。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尚有缺陷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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