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查资格。
(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6]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按各行业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此后各行业职业(工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四)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于2008年2月29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初次认定方案可按照《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新劳社字[2006]11号)执行,初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即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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