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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标准 范文合集

精神病鉴定申请申请人刘晓原,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凯的二审辩护律师,精神病鉴定申请。

申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凯的二审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5日,何胜凯的一审辩护律师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案件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再次申请做司法鉴定,还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鉴定理由很充分,仍然被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一审法院不做司法鉴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备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还认为,何胜先称何胜凯有精神异常表现,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而证人杨梅、莫泽均、罗从辉均证实平时未发现何胜凯有异常表现,罗从辉还证实从何胜凯的爷爷那代起,未发现何胜凯家有遗传疾病史。

申请人认为,罗从辉、莫泽并非何胜凯的邻居,他们只是本村的领导,居住相距很远,平时没有什么来往。这种交往关系不可能全面了解何胜凯案发前、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再者,从何胜凯的祖辈起,没有发现有遗传精神疾病史,这并不能说明何胜凯不会患精神疾玻精神疾病除了受遗传基因影响,还会受社会心理等因素影响;申请人认为,仅以何胜凯表面状况,仅依两个与何胜凯并不熟悉的人的证言,就作出无精神疾病的认定,这未免太过于草率。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且不要说无医学知识司法人员认定不了,就是专业医师也要经过全面检查分析才能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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