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花都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路地段,项目名称为,监控账号为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按与预购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再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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