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项目名称为
区
路
地段,楼盘的
,监控账号为
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
1(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金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拨付预售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未完,全文共2022字,当前显示6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